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朱**层高误差对应的房价款4842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