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铁士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广西金铁士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霍**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为49597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邓**、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为50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广西金铁士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