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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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各项损失共计84775元; 二、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蔡**负担345元,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