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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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巩**就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借款本金970万元、利息245305.51元、以及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 二、被告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律师费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0.00元,减半收取计398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