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17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