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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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顶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荣成市金辉圣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成市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荣成市朱口新港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市朱口新港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荣成市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银行款项10130052.50元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130052.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荣成市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以被告荣成市金辉圣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的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9号在建的建筑物(抵押物包括9号楼101室、车库01、储藏室01)、被告山东九顶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鲁(2019)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号海域使用权、被告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的鲁(2019)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6号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向**、向**、张**、向**、张**、李*、荣成市金辉圣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九顶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荣成市朱口新港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第二项判决未获得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80.00元,由被告荣成市朱口新港船舶燃料 油有限公司、向**、向**、张**、向**、张**、李*、荣成市金辉圣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九顶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