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启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晶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疆启翔公司返还山东晶芯公司不当得利款100000元,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疆启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2日,由于山东晶芯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误从山东晶芯公司账户向新疆启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开立的帐户,划入了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附言投标保证金。事后山东晶芯公司发现和新疆启翔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山东晶芯公司与新疆启翔公司未展开任何招投标活动,也没有与新疆启翔公司签订任何建设施工合同。山东晶芯公司经向新疆启翔公司催还该款未果。山东晶芯公司认为,新疆启翔公司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同时山东晶芯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新疆启翔公司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为维护山东晶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新疆启翔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新疆启翔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登记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案应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新疆启翔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路196号电池厂综合楼3层301号,其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认为新疆启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理,本案应当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启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2-0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