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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