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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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93530.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2日利息(含罚息)6733.04元、复利426.72元;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2354元),由被告聂*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