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应向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49174.22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22786.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以34097.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9174.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韦**承担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韦**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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