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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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韦**应向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49174.22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22786.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以34097.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9174.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韦**承担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元。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韦**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金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