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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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水*、卢**、余*对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50万元借款及利息1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卢**、水*、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16)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