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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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鸣林业有限公司 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晨鸣林业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朱**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三、驳回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晨鸣林业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13.21元,朱**负担12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晨鸣林业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26.42元,朱**负担253.58元。朱**已向本院预交4480元,应由本院向其清退4226.42元,晨鸣林业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4226.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