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泓一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泓一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506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0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泓一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泓一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29元,被告刘**负担3237.21元。原告多缴的受理费3237.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23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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