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州诗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4,212.6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64,263.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07,106.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82,131.8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0,710.6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暂计至一审时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4,212.6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214,212.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施工及配套服务,原告负责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的配置、施工、摆设等,合同总价款为1,214,212.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发货并进场安装,工程已于2020年4月26日完成且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原告通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项目负责人员均已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7日验收合格。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安排结算,但被告工作人员均以公司走流程为由至今仍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971,370.12元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5日,但被告至今仍未承兑。因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鉴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已构成违约。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广州诗维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1.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了总价款为1,214,212.65元,且对付款时间、验收、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如被告违约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产生的律师费及差旅费、诉讼费等;二、软装竣工验收表。拟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27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拟证明被告出具的汇票已到期但拒付,已构成违约;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971,370.12元的发票;五、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竣工结算通知书、催款函。拟证明:1.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4月26日完工并通过被告验收;2.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完善的结算文件;3.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实;4.原告向被告催讨工程款;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涉案“江西上饶恒大御府项目”信息、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的涉案项目预售信息公示。拟证明涉案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对外销售;七、上饶恒大御府10月最新工程进度播报微信公众号文章。拟证明被告注册的微信公账号“上饶恒大御府”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文章确认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室内软装工程;八、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已产生律师费10,000元。

被告上饶恒实公司辩称,一、被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开具金额为971,370.12元(案涉工程暂定总造价的80%)一年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电子汇票到期为2021年4月15日,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到期后十日内提示被告付款,被告无需承担上述票据逾期兑付的相应利息,且涉及票据纠纷,原告应当另行起诉;二、根据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三点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案涉工程总价款为暂定价,双方并未对工程总量价款进行最终结算,且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五点的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相应款项的时候,应当先向被告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而原告并未出具相应的发票;三、关于质保金问题,根据合同第八条第四点约定,需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被告再支付质保金。因此,质保金也需要双方核定确认,确定未发生上述情形且原告出具足额发票后再支付;四、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此部分由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上饶恒实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了《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施工及配套服务事宜。其中“承包范围”为:乙方负责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的免费设计及免费深化设计(包含绿化摆设设计)。按照甲方最后确认的设计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开发建设的全国系列楼盘上饶恒大御府售楼部进行软装产品配置、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及安装等工作。“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产品制作、包物流配送、包现场摆设及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包深化设计、包税金的形式承包本项目。“合同工期”约定:总工期共40个日历天(包括备料、布场时间,其中摆设时间为48小时)。“合同价”约定:一、综合楼套内建筑面积约2,360平方,上限单价:490元/㎡;上限为1,214,212.65元,具体价格清单见合同附件1。二、本合同采用含税单价包干方式计价,该价格包括物品的材料、运输、制作、安装、摆设、人工、设计费、税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本工程与乙方不在同一个省的,则运输费及主笔设计师及相关驻地人员差旅费用按软装总价与费率乘积的形式计取,其中综合楼的运输、差旅费合计为综合楼软装工程总价的7%,售楼部的运输、差旅费合计为售楼部软装工程总价的5%。“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约定: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具体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甲方按分期分批施工部分合同暂定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二、本工程所需的软装物品由乙方在发货前通知甲方到乙方发货地对软装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按该批次具体合同暂定总金额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发货。三、……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5%。四、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壹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五、乙方在领取每一次款项时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合同文本第七条第二款第3小点,综合楼的运输、差旅费由7%修改为5%。“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鉴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合同附件包括《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报价清单》等8个附件。在《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报价清单》中,明确了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物料的分项数量、单价等,含税总价约定为1,214,212.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10月27日,被告对案涉工程的清单物料进行验收,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备注“存在问题已解决完毕”。2020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971,370.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971,370.1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5日。原告在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被告主张汇票被拒付的原因是其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正在走结算报款流程为由至今未予以支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原告为主张本案权利共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已于2020年11月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而被告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壹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在收到原告结算文件后迟迟以报批为由不与原告办理结算,存在过错。而且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双方约定的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即质保期届至2021年11月3日止。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上饶恒实公司应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庭审中,被告抗辩合同中约定的案涉工程总价款为暂定价,双方还未对工程总价款进行最终结算,最终的案涉工程价款无法确定。但双方在合同附件1《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报价清单》中,对上饶恒大御府新综合楼9室内软装工程物料的分项数量、单价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在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时,核对了软装工程物料的分项数量,并对部分质量问题提出整改,于2020年11月3日确认存在问题已解决完毕,验收合格,此时案涉工程的总价款根据报价清单便已经能够确定为1,214,212.65元,故被告以其过错行为,即未办理结算来抗辩工程价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4,212.65元。

关于票据问题。被告辩称其公司已于2020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971,370.1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公司虽拒付,但原告应当另行提起票据纠纷案件来主张权利。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案涉合同中并未限定工程款只能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来支付,也未限定因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而引发的纠纷只能通过主张票据权利来解决;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上饶恒实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971,370.12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被告偿债能力不足被拒付,原告对此并不存在过错,该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上饶恒实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971,370.12元工程款的义务,至于广州诗维公司是以票据追索权还是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来主张权利,应当尊重债权人自身的选择,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双方一致同意以尚欠工程价款1,214,212.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由于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4,212.6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诗维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被告上饶经开区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录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0175)。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22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裁判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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