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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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敖**、项**、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敖**借款本金680万元; 二、限被告敖**、项**、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68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敖**; 三、驳回原告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16元,由被告敖**、项**、阳江市普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