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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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州宏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金4200元及违约金(自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租金的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锦州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