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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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43.4元、利息1495.47元(暂计至2018年12月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洪玉芳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戴娓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