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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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截止到2021年10月26日的借款本息合计107174.52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代为清偿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5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梁*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