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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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秀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义乌市天造电器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天造电器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天造电器商行(经营者:骆爱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天造电器商行(经营者:骆爱平)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