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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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顶鑫装饰材料厂 永康市德勋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德勋工贸有限公司、童**、章**归还原告马伟华代偿本金19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7710元,合计19377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9.0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德勋工贸有限公司、童**、章**归还原告马伟华代偿利息514373.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9.0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方**、永康市顶鑫装饰材料厂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578元,由被告永康市德勋工贸有限公司、童**、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