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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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1038890.39元(含贷款本金985276.81元、利息48034.88元、罚息3759.44元、复利1819.26元,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本金985276.81元、利息48034.88元之和1033311.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前一年最后一次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LPR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收,并于每年1月1日根据该规则对利率予以调整); 二、王**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谢**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谢**、王**如不能履行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谢**、王**所有的位于启东市善成新村52幢505室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计7075元,由谢**、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