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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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59********的透支本金34814.35元及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4069.13元、费用5162.8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