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9556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5565.2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2元(该款已由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合肥市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支付于无锡摩兰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