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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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浏阳市卓华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浏阳市卓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013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后计算方式为:以40133.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卓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6元,由浏阳市卓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6元,齐**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