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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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借款本金27035.06元及以未偿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的利息;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有权以涉案抵押房屋【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31号,登记权利人为隆**,坐落于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XX路****X-X】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8元,减半收取237.94元,由被告隆**负担(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已预缴,被告隆**在履行本判决生效义务时一并将该预缴款给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