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河池梦巴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锦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河池梦巴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锦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锦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4元,减半收取计5472元,由原告广西锦坤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72元,被告广西河池梦巴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