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本诉原告胡**与本诉被告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万国城商业广场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三、驳回本诉原告胡**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0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驳回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2112元,由本诉原告胡**负担93元,本诉被告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019元,此款本诉原告已先行交付,由本诉被告支付给本诉原告;反诉费已减半收取11616元,由反诉被告胡**负担,此款反诉原告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先行交付,反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反诉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52112元,由胡**负担26056元,黔东南州众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0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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