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天下雍和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天下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方雍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下生活公司向潍坊天下公司支付出资款2035100元;2、判令天下生活公司向东方雍和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35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至实际履行出资之日止,其中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出资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7日,潍坊天下公司成立,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天下生活公司认缴出资375万元,占总资本的75%,东方雍和公司认缴出资125万元,占总资本的25%,认缴出资期限至2016年9月4日。2015年3月12日,东方雍和公司完成实缴出资125万元。根据2017年至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潍坊天下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964900元,天下生活公司未履行出资2035100元。后东方雍和公司要求天下生活公司补缴剩余注册资本,潍坊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亮代表天下生活公司拒绝东方雍和公司的请求。天下生活公司作为潍坊天下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致使潍坊天下公司缺乏资金经营困难、陷入僵局,其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2016年9月4日前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应向已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东方雍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天下生活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潍坊天下陈述称:不同意东方雍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方雍和公司和天下生活公司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潍坊天下公司,天下生活公司向东方雍和公司支付了125万元业务经营费,东方雍和公司用此125万元入股潍坊天下公司,因此东方雍和公司支付的出资款125万元系天下生活公司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据潍坊天下公司工商档案记载,2014年11月7日,潍坊天下公司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洪亮。根据潍坊天下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及出资情况为:天下生活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375万元,占总资本的75%,东方雍和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125万元,占总资本的25%,认缴时间为2016年9月4日前。

2015年3月9日,天下生活公司与山东二十六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六楼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天下生活公司将其持有潍坊天下公司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二十六楼公司,占总股本的4%,转让价格为20万元,转让金于2016年9月4日之前以现金支付。2015年5月9日,潍坊天下公司作出《章程修正案》,主要载明:根据潍坊天下公司2015年5月9日股东会决议,原章程第四章第六条修改为:股东天下生活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35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71%,股东东方雍和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25%,股东二十六楼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4%。上述出资于2016年9月4日缴清。

2016年6月21日,天下生活公司与上海聚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柴中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天下生活公司将其持有潍坊天下公司2%股权(对应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10万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聚柴中心,聚柴中心已经预先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同日,潍坊天下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作出《章程修正案》,主要载明:根据潍坊天下公司2016年6月21日股东会决议,原章程第四章第六条修改为:股东天下生活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34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69%,股东东方雍和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25%,股东二十六楼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4%,股东聚柴中心以货币认缴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2%。上述出资于2016年9月4日缴清。

另查,2015年5月19日,山东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鲁浩信验字(2015)第029号《验资报告》。主要载明,截至2015年3月17日止,潍坊天下公司已收到天下生活公司和东方雍和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557000元。其中,天下生活公司以货币出资1307000元,东方雍和公司以货币出资125万元。根据后附银行回单凭证,2014年12月11日,天下生活公司向潍坊天下公司转账37000元,摘要为投资款;2014年12月30日,天下生活公司向潍坊天下公司转账30万元,摘要为投资款;2015年1月16日,天下生活公司向潍坊天下公司转账97万元,摘要为投资款;2015年3月12日,东方雍和公司向潍坊天下公司转账125万元,摘要为投资款。

据潍坊天下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资产负债表记载,潍坊天下公司实收资本为2964900元。据潍坊天下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报告记载,东方雍和公司实缴出资125万元,天下生活公司实缴出资1714900元。二十六楼公司、聚柴中心的实缴出资额均未显示。

庭审中,本院询问天下生活公司向二十六楼公司、聚柴中心转让的出资为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东方雍和公司称不清楚,潍坊天下公司称所转让的出资额均为实缴出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移转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潍坊天下公司2016年6月21日《章程修正案》,天下生活公司应当于2016年9月4日前以货币向潍坊天下公司足额缴纳出资345万元,现天下生活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出资,东方雍和公司作为潍坊天下公司的股东,已经按期足额实缴出资125万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天下生活公司向潍坊天下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关于天下生活公司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根据潍坊天下公司资产负债表记载,实收资本为2964900元,其中,东方雍和公司实缴出资125万元,可以计算出天下生活公司、二十六楼公司、聚柴中心实缴出资共计1714900元,潍坊天下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报告对此予以佐证。关于1714900元中天下生活公司实缴出资的金额一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截至2015年1月16日,天下生活公司实缴出资1307000元。后于2015年3月9日向二十六楼公司转让出资20万元,于2016年6月21日向聚柴中心转让出资10万元,前述20万元、10万元均为实缴出资,天下生活公司剩余实缴出资1414900元。天下生活公司应缴纳出资为345万元,因此,还应当实缴出资2035100元。东方雍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方雍和公司要求天下生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节,东方雍和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标准和起止日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天下生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下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潍坊天下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035100元;

二、被告北京天下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3510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出资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天下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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