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乡市洲泉凤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桐乡市洲泉凤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

二、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位于桐乡市洲泉镇湘溪大道589号的房屋;

三、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洲泉凤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8月4日的租金27833.33元,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8月5日起,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郑**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帐号:×××,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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