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8日的借款本金18199990元、利息2396790.51元(包括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本息合计20596780.51元;同时自2021年7月9日起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徐**、被告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徐**、被告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对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开发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烟国用(2008)第4××3号、烟国用(2008)第4××4号/烟房权证牟字第0×**号】、对被告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烟国用(2008)第4××6号/烟房权证牟字第0×**号】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84元,由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徐**、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