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佳木斯市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9633.4元、护理费14816.7元、交通费315元,合计54765.1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483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38335.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