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与原审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合同乙方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约定的管辖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