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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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新鑫保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新干县新鑫保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367.24元、丢失材料赔偿费用165479.32元、扣件清洗费944元及利息(以租金8236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11日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13 三、驳回被上诉人新干县新鑫保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8元,减半收取5779元,鉴定费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合计25829元,由新干县新鑫保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16元,张*、张**和李*共同负担108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