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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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奎屯新垚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奎屯新垚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9451.24元,并赔偿原告奎屯新垚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530元; 二、被告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为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奎屯新垚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 三、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奎屯新垚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原告奎屯新垚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被告任**负担5730元,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任**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