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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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在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690.30元(1,296,902.99元×1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06元,由原告华凌房地产公司负担4,757.61元,被告李**负担2,378.45元。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