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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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本案原告詹**、黄**所购买的“宣威市大沙坝商业城”4-1-25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证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原告詹**、黄**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由被告云南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詹**、黄**2014年11月5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114323.02元;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产权登记部门核发产权证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购房款本金4139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三、诉讼财产保全保费1000元,由被告云南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950元,保全申请费1182元,由被告云南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