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喀什市丽啡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市丽啡酒店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52,649.69元。 二、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市丽啡酒店支付因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施工产生的返工损失费用3,954,820元。 三、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市丽啡酒店支付违约金1,186,4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喀什市丽啡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189.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189.61元,由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47.40元,由原告喀什市丽啡酒店负担109,142.21元。 鉴定费87,840元,由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920元,由原告喀什市丽啡酒店负担43,92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9,243.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