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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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熟宝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大阳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大阳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关于苏E×××××汽车的修理费人民币126532.5元、公估费人民币8000元,合计人民币134532.5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苏州大阳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账号:01×××53,开户行:常熟农商行王庄支行)。 二、驳回原告苏州大阳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1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2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49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49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