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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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阳欧科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李**、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均按月利息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算,15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1月10日起算,15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起算); 二、限被告李**、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担保费损失3666元; 三、被告襄阳欧科模具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李**、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襄阳欧科模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姚*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4.75元、保全费3574.75元,合计8529.5(原告方**已预交),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