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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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1992.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的利息251.88元,罚息1073.27元,复息12.08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2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被告***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65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