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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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重庆犇益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犇益轩商贸有限公司、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借款本金536429.04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22112.16元、罚息2987.59元、复利127.28元; 二、被告重庆犇益轩商贸有限公司、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53642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重庆犇益轩商贸有限公司、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律师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6.56元、减半收取4718.28元,由被告重庆犇益轩商贸有限公司、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