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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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李千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4118.28元和截止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22012.72元、分期手续费281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875.28元,并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4118.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有权对被告杨**所抵押的车牌号为渝GS82**号的福特F-150汽车(车架号LVSFKAML0DF57171)一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杨**、李千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被告杨**、李千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