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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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林**、贾**、谢**、孙*、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36635151.16元的债权范围内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xxx)项下的质押财产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36635151.16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xxx)项下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36635151.16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林**、贾**、谢**、孙*、於*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