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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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4400.10元予彭**; 二、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元(彭**已预交),由彭**负担233.04元,由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州市成云厨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1.96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彭**,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