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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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209141.06元、利息4300.24元、罚息302.72元、复利78.82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13591元。 三、被告殷**、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兵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209141.06元、利息4300.24元、罚息302.72元、复利78.82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殷**、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兵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13591元。 五、如被告殷**、殷**、衡**未履行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登记在殷**、王兵名下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振胜路89号恒景花园××幢××室的不动产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6元,财产保全费1657元,合计4013元,由被告殷**、殷**、衡**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三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