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第5298880号“”、第5298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燃气灶产品;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淘宝店铺中使用“方太”“FOTILE方太”字样宣传侵权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576元,由被告陈**负担1224元,并直接向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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