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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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岭市垚鑫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岭市垚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加工款79866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元,由被告温岭市垚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