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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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损失共1037322.9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被告温岭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32677.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4元,由原告***负担3004元,由被告温岭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