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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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畅泊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车费169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停车费169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给原告佛山畅泊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畅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畅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谭**负担。被告谭**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25元支付给原告佛山畅泊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