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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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刘建明车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刘**车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腾退佛山市顺德区XXXXXX号两层商铺; 二、被告刘**应于腾退佛山市顺德区XXXXXX号号两层商铺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支付占用费(占用费从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止,2021年12月15日前按2400元/月计算,此后按2500元/月计算,扣减被告刘**已支付的2300元); 三、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收取为25元(原告何**已预交),由被告刘**负担。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